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5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5條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