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請許可處分,應提出申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申請人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聯絡方式。
三、申請許可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日期。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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