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母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5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以下簡稱該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繳納因該財產而生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二、因公用需要而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為之移轉。三、依行政執行命令所為之移轉。四、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