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相關法規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母法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相關 第4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申報財產後,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其申報有不足或不明者,得以書面命其補正或補充說明,並載明不補正或不為補充說明之法律效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