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之職掌如下:一、擬訂品質保證計畫。二、督導品質保證計畫之實施。三、審查操作程序書。四、審查校驗紀錄。五、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前項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應置主管一人,綜理品質保證計畫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