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6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6條 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構)公布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