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0條 業者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下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三、執行、稽核或通報等相關報告或紀錄。四、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銷毀、移轉或其他措施之紀錄或證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