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業者為持續精進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參酌執行實務、技術發展、法令變化及其他相關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安全維護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