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業者使用資訊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服務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