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