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之設施。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