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機構(以下簡稱檢證機構)應負責下列檢證作業之執行:一、建立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程序及品質保證制度,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經營者之檢查或稽查。二、得接受經營者之委託,提供技術評估及允收準則。三、依照經營者同意之採購文件,接受委託執行檢證,並對委託者負責。四、有效管制核能同級品零組件之檢證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