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能同級品零組件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檢證機構應填具附件二之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經審查通過後核發認可證書。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檢具附件二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再申請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