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核子事故發生後,得設置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其職權如下:一、核子事故之認定及其原因之調查。二、核子損害之調查與評估。三、核子事故賠償、救濟及善後措施之建議。四、核子設施安全防護改善之建議。前項之調查、評估及建議應作成報告公告之。核子事故調查評議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