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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核子損害被害人,於前二條所定期間請求賠償者,在訴訟進行中,期間雖已屆滿,仍得就其加重之損害為訴訟之追加。
但以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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