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8條 法規: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申請案公告展示期滿後,應於六十日內將個人、機關或團體所提書面意見彙整,舉行聽證,並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