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應符合合理抑低原則。核子反應器設施內之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