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