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