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7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執行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管理及測試時,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