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經營者應保存三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