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8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十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報告、紀錄或記載不實。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