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7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