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後恢復運轉時,經營者應於預定恢復運轉日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具最新版之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機組再起動計畫及稽查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恢復運轉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