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換裝核子燃料 第6條 第三條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或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