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9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異常事件 第19條 核能機組因異常事件停止運轉後,主管機關經評估機組再起動無安全顧慮者,得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機組再起動。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再起動前,備妥前條規定之綜合檢討報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