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異常事件 第17條 核能機組發生下列異常事件之一時,其再起動之管制依本章規定辦理:一、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安全限值而停止運轉。二、機組臨界後以自動或手動引動反應器保護系統使機組停止運轉。但因運轉或測試需要於事前計劃者,不在此限。三、核能機組發生核子事故而停止運轉,或機組停止運轉期間發生核子事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