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除役計畫與其相關送審文件、資料及依本辦法提報之各種報告或紀錄,經營者應永久保存;其餘除役相關技術、分析、測量及其他文件、資料,經營者應訂定類別清單及保存期限,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