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9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9條 經營者應使用標識、文件紀錄、隔離儲放、處置方式及通知有關單位等作業程序,以管制不符合規範之材料、零件或組件。不符合規範之項目,應依據工作程序書之規定審核,並做成接受、拒收、修復或重做之判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