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受託人應指派檢查技術主管及檢查技術人員執行檢查工作。受託人應檢送檢查計畫及前項人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