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相關工程設計、製造、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或教育訓練五年以上經驗者。二、機關(構)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