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7條 核子設施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應能監測下列項目之放射性強度:一、圍阻體大氣。二、冷卻水流失事故之液體再循環設備之設置區域。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途徑。四、廠區環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