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4條 核子燃料貯存、吊運與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含有放射性物質系統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假想意外事故下有適當之安全性:一、能對安全重要之組件執行定期檢驗及測試。二、適當之輻射防護屏蔽。三、適當之圍阻、包封及過濾功能。四、可靠且可測試之衰變熱及其他餘熱之移除能力。五、於假想意外事故下,核子燃料貯存之冷卻水不會大量減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