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3條 核子設施應有控制放射性氣體與液體外釋及處理放射性固體廢棄物之設計,確保於正常運轉及可預見運轉事件下,符合核子反應器氣體及液體排放之輻射劑量限值。放射性氣體及液體處理系統之設計,應有足夠之滯留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