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6條 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有足夠之餘裕,確保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其肥粒鐵無脆化現象,並使破裂快速惡化之機率降至最低。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於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工作溫度及其他狀況對組件材料之影響。圍阻體壓力邊界之設計,應考慮材料性質、穩態應力、暫態應力、殘餘應力及缺陷尺寸等之不準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