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4條 冷卻水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反應器停機及冷卻水流失事故之運轉程序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冷卻水系統之運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