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2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1條 保護系統之設計,應能確保系統發生中斷、喪失動力(例如電力、儀用空氣)及遭遇惡劣環境(例如極熱或極冷、壓力、蒸汽、水及輻射)而造成系統失效時,具有失效趨向安全之特性,或失效狀態經驗證可被接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