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核子設施控制室之設計,應能確保機組之安全運轉,且於意外事故下可維持機組於安全狀態。控制室應有足夠之輻射防護設計,確保於意外事故期間,控制室人員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五十毫西弗。核子設施應於控制室外之適當地點另設置具有下列功能之設備:一、將反應器即時熱爐停機,並維持熱爐停機之安全狀態。二、將反應器由熱爐停機依序降溫至冷爐停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