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21條 核子燃料之持照人,對核子燃料所發生之任何意外臨界事故及正常運轉以外之損失,應即報告原子能委員會。其在同一時期內持有之核子燃料鈾-二三五、鈾-二三三及鈽之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應於每半年或在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期限內,對所持有之核子燃料估算或盤存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