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32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罰則 第32條 有左列各款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並沒收其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原料者。二、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而生產、輸入、輸出、運送、儲存、使用、廢棄、轉讓核子燃料者。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運用核子反應器者。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