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28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獎勵、專利及賠償 第28條 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新發明,適用專利法之規定。但專利權之讓與,或與外國人訂立有關原子能科學與技術合作之契約,應報經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