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 第18條 法規:原子能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原子能資源之開發與利用 第18條 核子反應器所生產之可分裂物質,應列報原子能委員會核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