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處理設施及作業之要求 第5條 處理設施之輻射防護設計,應確保其對設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個人年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二五毫西弗,並符合合理抑低原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廢棄物處理系統,其輻射防護設計,應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