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5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65條 曾盛裝放射性物質之空包裝,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微量包件運送。一、包裝保養情況良好,且應予妥封。二、包裝結構體中之鈾或釷,其外表以無放射性之金屬或其他堅實材料所覆蓋。三、包裝內部非固著污染,在附表十三微量包件規定活度限值之一千倍以下。四、包裝外部所貼有關放射性類別及其他危險性之標誌均已移去或覆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