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7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三章 交通、運送及貯存之管制 第57條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