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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兼具有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危險物運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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