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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條運送之放射性物質應與工作人員及民眾有充分隔離。計算工作人員經常佔用地區之分隔距離或劑量率時,應使用每年五毫西弗之限值。計…
- 第11條放射性物質與未沖洗之照相底片間,應有充分之隔離。計算分隔距離之基準為每次放射性物質運送時,對底片造成之輻射曝露,在○.一…
- 第12條運送中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在遭遇意外事故致包件破損或有洩漏之虞時,運送人應依本規則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之緊急處理計畫,或…
- 第13條意外事故發生時,應防範放射性物質與外界環境產生反應形成其他危險性物質。
- 第14條用以裝運或貯存放射性物質之運送工具、房屋、場所或其他設備,因意外事故發生致被放射性物質污染時,應由輻射防護人員監督除污,…
- 第15條海關實施放射性物質包件之開封檢驗,應在備有適當輻射防護設備之場所內,並有輻射防護人員在場時為之。任何經海關指定開封之包件…
- 第17條包裝在製造及使用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前往檢查,業主須提供相關文件或成品,保證下列事項:一、包裝之製造方法及使用之材料均符…
- 第18條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特殊安排方式運送。前項作業為國際間運送者,應請求多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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