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10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運送之放射性物質應與工作人員及民眾有充分隔離。計算工作人員經常佔用地區之分隔距離或劑量率時,應使用每年五毫西弗之限值。計算一般民眾經常佔用地區或民眾經常接近地區之分隔距離或劑量率時,對關鍵群體應使用每年一毫西弗之參考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