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9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核子燃料之持有、使用、廢棄、轉讓、租借或設定質權之申請許可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收取新臺幣六萬元。於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內持有或使用核子燃料者,前項之審查費免予收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