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7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